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初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昆嵛路19号南源大厦16楼16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利明,总经理。
被告:文登区绿谷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回春街24号。
经营者:章志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文登区绿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