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某与杨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源某与杨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某;杨某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108号原告: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某。

被告:杨某,住山西省运城市。

原告源某与被告杨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源某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源某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