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108号原告: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某。
被告:杨某,住山西省运城市。
原告源某与被告杨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源某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