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25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停,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虞城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9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停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建停在虞城县李老家乡唐楼村自己的住所内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茅台王子酒、剑南春酒、泸州国窑1573酒等高端酒,并使用微信昵称“一烟酒鼎酒庄”的微信号对外联系网友进行销售。
自2017年至2020年4月期间,分四次向张某2、张某1二人销售飞天茅台酒以及剑南春酒共计47600余元;
2019年12月份,王建停向程某销售飞天茅台酒以及茅台王子酒共计10300余元;
2020年6月份向王某1销售飞天茅台酒共计44700元;
上述销售金额共计101700元。
扣押未销售飞天茅台酒15件、茅台王子酒42件、泸州国窑1573酒4件、剑南春6件,价值金额为70836元。
被告人王建停的涉案金额共计172536元。
经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泸州老窑有限公司分别鉴定:被告人王建停所灌装的飞天茅台酒、茅台王子酒、国窑1573经典装酒、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
经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送检的剑南春酒、茅台王子酒、贵州茅台酒(酱香型白酒)、国窑1573酒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王建停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建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建停在虞城县李老家乡唐楼村自己的住所内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茅台王子酒、剑南春酒、泸州国窑1573酒等高端酒,并使用微信昵称“一烟酒鼎酒庄”的微信号对外联系网友进行销售。
自2017年至2020年4月期间,分四次向张某2、张某1二人销售飞天茅台酒以及剑南春酒共计47600余元;
2019年12月份,王建停向程某销售飞天茅台酒以及茅台王子酒共计10300余元;
2020年6月份向王某1销售飞天茅台酒共计44700元;
上述销售金额共计102600元。
扣押未销售飞天茅台酒15件、茅台王子酒42件、泸州国窑1573酒4件、剑南春6件,货值金额为70836元。
被告人王建停的涉案金额共计173436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建停家人退缴违法所得102600元。
经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泸州老窑有限公司分别鉴定:被告人王建停所灌装的飞天茅台酒、茅台王子酒、国窑1573经典装酒、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
经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送检的剑南春酒、茅台王子酒、贵州茅台酒(酱香型白酒)、国窑1573酒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建停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图片、德邦快递物流单、扣押物品清单、虞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茅台酒厂鉴定书材料、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鉴定证明书、证人赵某、张某1、张某2、王某1、左某、程某、王某2、张某3、崔某的证言、检验报告四份、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王建停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且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系初犯,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王建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10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飞天茅台酒15件、茅台王子酒42件、泸州国窑1573酒4件、剑南春6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