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87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溪一村溪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耿彪,男,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鹦鹉街**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仓苍水暖城三期4幢121号。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宏五金交电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兴装饰城****。
经营者:葛卯成。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张耿彪、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宏五金交电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