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34号原告:河南三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民主路**河南华健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燕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洋,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家富富侨足疗中心,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棉纺东路**院**商业用房**商**div>经营者:童亮。
原告河南三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家富富侨足疗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三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三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