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342号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2112XG。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菲菲,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洋,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菲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