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6037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爱全,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爱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