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837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 街道稠州北路999号269室。
经营者:朱雪肖,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磐安县尚湖镇杜家庄村屋基坪。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与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 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法律 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陈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商行经本院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9129815号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含合理费用),按法定赔 偿。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系第9219815号“西湖龙 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28 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截止)。
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 商标。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由杭州市西湖区 龙井茶产业协会审核批准等事项。
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8月30 日成立,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茶叶、茶具。
2018年6月10日,被告经营的“绿缘茗茶”店铺向原告代理 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上述事实由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公证 书一份。
庭审比对情况: 原告商 标: 被诉侵权 产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617号公证 书原件1份、(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618号公证书原件1份、 (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2208号公证书原件1份及封存实物1 份、《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 原件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商行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系第9129815 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目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 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 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 上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识,该使用方式已具备区别商品来 源的功能,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诉侵权产品系茶叶,与第 912981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 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本院认定两 者构成相同。
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 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 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 的销售价格、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含合理开支)。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 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 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商行(经营者:朱雪肖)立即停止 销售侵犯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商行(经营者:朱雪肖)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 4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 担216元,由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商行(经营者:朱雪肖)负担 10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义乌市雪肖茶叶商行(经营者:朱 雪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