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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雷危险驾驶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刑更3168号
案件名称胡雷危险驾驶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刑更3168号罪犯胡雷,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

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渝011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

与原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2000元。

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被告人胡雷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渝01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提出:罪犯胡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前述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该犯未执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建议对罪犯胡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胡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对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胡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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