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934号原告:上海三之三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为英,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大娇,执行董事。
被告: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铭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淡宁,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之三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2020年12月7日,原告上海三之三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之三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三之三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