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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彤彤食品商行、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民初10668号
案件名称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彤彤食品商行、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彤彤食品商行;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668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彤彤食品商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世南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AFT5M27。

经营者:邵叶超,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世南东路**。

被告: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世南市世南东路**南门副食品市场**30281557960439J。

法定代表人:邵叶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彤彤食品商行、余姚市余慈明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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