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7刑初125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书林,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雪焕,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Z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观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书林与被告人李雪焕系夫妻关系。
2018年6月,张书林与李雪焕共谋后,通过网上购货快递配送的方式,购进假冒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辛等品牌的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空调滤清器,存放于其租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某一小区房间以及某一八小区仓库,并对外销售。
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将被告人张书林捉获,在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李雪焕捉获,并当场从上述仓库及房间查获大量假冒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辛等品牌的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空调滤清器共计6820个。
张书林、李雪焕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认定,上述查获的假冒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空调滤清器共计价值人民币58.263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口信息、门面租赁协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介绍信、营业执照、投诉书、委托书、承诺书、证明、公证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询价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8.26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根据被告人张书林、李雪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书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 二、被告人李雪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