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6民初5874号 原告: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万泉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7470756R。
法定代表人:郭俊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沃特维特有限公司(WATERWEIGHTSLIMITED),住,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兰扁区伯丁,杜桥,特恩大厦,AB238JX。
(TernPlace,BridgeofDon,Aberbeen,GramplainAB238JX,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原告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公司)与被告沃特维特有限公司(WATERWEIGHTSLIMITED,以下简称沃特维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圣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特维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并在《人民法院报》《中国衡器网》《衡器工业通讯》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产品手册、询价和报价单中使用“waterweights”“”、“”等标识,并将产品手册发布于新北仑网站。
事实与理由:原告圣邦公司系第20类第10485927号“WATERWEIGHTS”商标的注册人,非经注册人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然原告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审理的(2018)浙02民终2330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并查实,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非法使用“WATERWEIGHTS”注册商标文字用于被告的容器标识,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原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圣邦公司向本院提供第10485927号商标注册证1份、宁波中院审理的(2018)浙02民终2330号案件中的举证通知书以及被告在该案中提供的答辩状、证据目录、《waterweights产品手册》、询价和报价单及部分中文翻译、公证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20)京73行初6519号案件起诉状及送达回证、(2020)京73行初6522号案件起诉状及送达回证等证据,用以证明上述事实。
被告沃特维特公司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
本院依职权调取宁波中院作出的(2018)浙02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书1份。
被告沃特维特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10485927号商标注册证1份、宁波中院审理的(2018)浙02民终2330号案件中的举证通知书以及被告在该案中提供的答辩状、证据目录、询价和报价单及部分中文翻译、公证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20)京73行初6519号案件起诉状及送达回证、(2020)京73行初6522号案件起诉状及送达回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证明目的在后文予以综合评析阐述。
关于原告提供的《waterweights产品手册》,原告在庭审中称该产品手册中在介绍被告服务地域范围时将台湾、香港列为二十七个国家之一,认为该证据系非法证据。
本院认为,第一,该证据在本案中系原告提供,系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证据之一。
原告否定其提交的该证据但并未撤回。
第二,产品手册中关于服务地域范围的有关内容确实存在严重错误,但在该证据形式真实性应予认定的前提下,证据所呈现的内容就是被告产品手册的原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非法证据,是指违法形成或者违法获取的证据,本案证据并不属于此类情况。
第三,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系基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侵权行为在该手册中的表现形式,并不意味着对其中有关台湾、香港信息的认可,关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在后文予以分析评定。
原告对于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圣邦公司系第10485927号“WATERWEIGHTS”商标的注册人,注册于2013年4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即滗析葡萄酒用木桶;
鱼篮;
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
非金属浮动容器;
塑料包装容器;
容器用非金属盖;
非金属桶;
带盖的篮;
非金属塞;
玻璃钢容器(截止),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
被告沃特维特公司系第10281756号“”商标及10281757号“”商标的注册人。
两者均注册于2013年4月7日,前者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2类,即荷载测试、起重测试、承载结构形式测试、工程服务、质量体系认证(截止);
后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测试设备和仪器、测量设备和仪器、电子测量装置、荷载测试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软件(截止)。
2017年12月,被告沃特维特公司曾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圣邦公司、宁波沃特维特公司停止对第10281756号注册商标和第10281757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waterweights.cn”域名,停止使用“waterweights”商标在称重水袋、测试水袋、负载水袋、测力器、称重显示器、负载测试服务、质量检测、负载水检测产品服务上的一切宣传推广行为,停止使用“waterweights”商标对上述产品进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出口的行为;
2.判令圣邦公司、宁波沃特维特公司赔偿沃特维特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4月,本院作出(2017)浙0206民初8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圣邦公司、宁波沃特维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沃特维特公司第10281756号“”商标及10281757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涉案“www.waterweights.cn”域名,并立即停止在涉案“www.waterweights.cn”网站上使用“waterweights”标识对称重水袋、测试水袋、负载水袋、测力器、称重显示器产品及负载测试服务进行宣传及将“waterweights”标识在测力计产品上使用的行为;
二、圣邦公司、宁波沃特维特公司赔偿沃特维特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
三、驳回沃特维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圣邦公司不服上诉至宁波中院,宁波中院于2019年4月作出(2018)浙02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8)浙02民终2330号案件中,被告提供《waterweights产品手册》一份,载明:waterweights充水验证荷载包是一种独特而简单的产品,专门设计用于提供测试载荷,取代传统的固体重物。
这种高度工程化并经过认证的系统提供了一种安全、实用并经济的载荷测试方法。
海上安装、造船和维修公司、船运公司以及码头和港口将waterweights用于以下测试应用:起重机、吊艇机、井口上的铁架塔等;
发电站、精炼厂、工厂和起重机公司将waterweights用于各种应用中的测试,其中包括:高架起重机、横梁、桶架等;
结构工程师、建筑公司、船舶设计师和工程师以及物流管理公司将专用的waterweights产品和服务用于:地:地面和桥梁测试舱物和平衡物、油箱和轮船、载荷测量等。
waterweights充水包在安全性方面符合英国卫生与安全管理局的要求。
在投入服务之前,水包经物理证明安全系数超出6:1,并且测试的验证载荷超出2:1。
在进行载荷测试时,逐渐施加载荷可以在达到最大载荷之前就发现很多问题。
在经济性方面,waterweights包重量小于可达载荷的2%,节省了大量运输、存放和劳力成本。
在灵活性方面,有各种不同尺寸的waterweights包可供选择。
可以将水包组合起来悬挂,以达到较大的载荷。
专家级的“低净空”包可用于在净空受限的地方进行测试。
由于水包的重量只有可达载荷的2%,因此地面承重限制不再是问题。
水包非常适合够不着的吊点。
还有各种附加式选购件可选,以满足专业级的要求,例如延长的排水管道、排水阀以及多种控制系统。
在简单化方面,waterweights包非常轻盈,搬运起来很方便。
水包的装备配备齐全,随时可以悬挂和充水。
受控制的充水和排空都很简单,使用获得认证的称重传感器或流量计可以精确测量载荷。
同时该产品手册上还载明了各种waterweights充水验证载荷包的容量、尺寸、重量以及冲水后的尺寸情况等基本指标。
同时,被告沃特维特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报价、询价单上右上角标有“”,内容主要系针对不同标准水袋的报价,以及便于检查和维修水袋所需的额外设备的报价,并称其水袋已经过负载测试,具有完整认证包。
浙江省宁波市明洲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甬明证民字第122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月22日,圣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辉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公证处已连接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用电脑,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www.baidu.com/”,打开网页,在搜索栏输入“新北仑waterweights”,打开页面,在当前页点击[waterweights水袋-革新带来安全-分类广告-新北仑…阿拉宁波网],打开网页,按电脑键盘上“printscreensysrq”进行截屏,将9张截屏网页保存至“圣邦电子”文件夹,并将WATERWEIGHTS水袋-I.jpg、WATERWEIGHTS水袋-II.jpg、WATERWEIGHTS水袋-III.jpg、WATERWEIGHTS水袋-IV.jpg四张图片保存至上述文件夹。
上述网页截图及图片内容与《waterweights产品手册》一致。
另查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会于2019年1月15日出具商评字【2019】第0000011022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维持第10281756号“WaterWeights及图”注册商标有效;
并于同日出具商评字【2019】第0000011020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维持第10281757号“WaterWeights及图”注册商标有效。
201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6号的决定,驳回圣邦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281756号第42类“WaterWeights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并于同日出具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7号的决定,驳回圣邦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281757号第9类“WATERWEIGHTS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2020年,原告圣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商评字[2020]第0000054572号《关于第10281757号“WATERWEIGH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及商评字[2020]第0000054573号《关于第10281756号“WaterWeigh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双方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沃特维特公司是否侵犯原告圣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圣邦公司认为,被告沃特维特公司在产品手册、新北仑网站以及报价、询价单中载明的水袋应系容器,与其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均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WaterWeights”或“”、“”,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本院分析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即被告是否构成上述商标侵权的考量标准之一为商品是否同一或类似。
本案中,产品手册、新北仑网站以及报价、询价单中载明的水袋,系充水验证载荷包,主要应用于海运、工业、工程等领域的载荷测量,该水袋储水并非其目的,而系实现载荷测试功能的一种手段,该水袋本质上应系一种测试工具,与原告“WATERWEIGHT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同时,被告沃特维特公司英文名称为WATERWEIGHTSLIMITED,且其作为第10281756号“”商标及10281757号“”商标的注册人,前者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2类,即荷载测试、起重测试、承载结构形式测试、工程服务、质量体系认证(截止);
后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测试设备和仪器、测量设备和仪器、电子测量装置、荷载测试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软件(截止),其在产品手册中载明“waterweights充水包”“waterweights充水验证载荷包”等并无不妥。
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人民币,公告费560元人民币,共计3860元人民币,由原告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