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4555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麦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北路**冀盛物流院内**v>法定代表人:周静,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麦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麦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