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万全轻工机械园区(104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申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北隅村。
法定代表人:李少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申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浙江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浙江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