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548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东,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冠县。
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飘,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于同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凌燕、祁军晖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俊东及其辩护人陈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张俊东在未取得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进无标识的轴承和假冒的“SKF”牌包装盒,雇佣郎同磊(另案处理)从事打包、发快递等工作,擅自生产并通过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上海东成进口轴承”、“上海东成精工轴承”、“上海东成轴承”店铺向包括嘉兴市平湖地区的全国范围内销售假冒的“SKF”牌轴承,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
2020年1月2日,民警对被告人张俊东租赁的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水仙里31号102室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冒的“SKF”牌轴承和“SKF”包装盒,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SKF”牌产品,市场价值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俊东家属向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赔偿29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某、董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和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俊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俊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俊东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俊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俊东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东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俊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俊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俊东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俊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和包装盒、塑料袋及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封口机、激光打标机、油墨印刷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