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830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王宁,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丹妮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常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X。
经营者:魏希才。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丹妮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以被告主体在起诉前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