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64号 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义乌市倍肯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大湖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00P3T。
法定代表人:张茂峰。
被告:张茂峰,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廖安章因与被告义乌市倍肯日用品有限公司、张茂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安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