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12号 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宇决电子商务服务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5MA0DTR8F4U。
经营者:张泽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超与被告行唐宇决电子商务服务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2日,原告黄超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原告黄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