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德武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佃法,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市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得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佃法,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委托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泸州市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登记房产、土地使用权。
3.执行人员到德州市武城县进行了调查、查询,在被执行人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土地、厂房系租赁;
经传统查询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登记房产、土地使用权。
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综上,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调查、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80000元、迟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
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以申请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5民初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