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1754号原告:玫琳凯公司(MARYKAYINC.),住所地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达拉斯大道**。
法定代表人:约翰·D·怀斯曼(JohnD.Wiseman),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竹,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新桥社区金科食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会信用代码92320706MA1Q16T41W。
经营者:杨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玫琳凯公司(MARYKAYINC.)诉被告海州区新桥社区金科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琳凯公司(MARYKAYIN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玫琳凯公司(MARYKAY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