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45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家电市场铖盛电器商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家电市场**通道。
经营者:王玉香,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家电市场铖盛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家电市场铖盛电器商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