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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百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980号
案件名称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百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百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80号 原告: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083X9M。

法定代表人:周广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百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公司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577204446J。

法定代表人:陈彩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百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5日,原告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闯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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