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4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div>经营者:张林波,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