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知民初22号之一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更,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华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住所地任丘市北汉乡小李庄村西北600米/div>法定代表人:及昆坡,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女,北京汇智兴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第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交一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华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其后申请撤回该保全申请,故保全费应予退还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剩余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退还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