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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黄圃镇美你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447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黄圃镇美你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美你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447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美你佳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xxxxxxx。

经营者:黄愉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华下。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美你佳便利店(以下简称美你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宜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你佳便利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宜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你佳便利店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第1357302号、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美你佳便利店向美宜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事实和理由:美宜佳公司是第1357302号、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美你佳便利店在门店中使用的标识,与美宜佳公司三个注册商标相同,属在类似服务商使用相同商标,侵犯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宜佳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请求。

美你佳便利店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美宜佳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3日,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销售农副产品、日用品、服装、五金、电器、电子产品、药品;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类、食品加工等。

美你佳便利店成立于2017年8月22日,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

第8584867号“”商标权利人为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统计资料汇编等商品/服务上,有效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

第5585266号“”商标权利人为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百货店推销、超市推销、以便利店的方式推销、替他人作中介、与零售店、超级市场、百货店有关的商业咨询等商品/服务上,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4日续展至2029年10月13日。

第1357302号“”商标权利人为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商业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拍卖等商品/服务上,有效期自2000年1月21日续展至2030年1月20日。

2020年7月24日,腾讯网新闻报道“美宜佳门店突破20000家”,内有“今年6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2019年中国连锁百强名单,美宜佳跃居第33名”。

2020年7月27日新京报报道,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2020年中国便利店TOP100”榜单中,美宜佳位列亚军,数量达到20706家。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2019)粤中火炬第560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9日,美宜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浩林、梁富全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公证员蔡某、工作人员冯娴凤与袁浩林、梁富全来到中山市******1*的店铺,店铺两面店招均为M字图形加正方形加“美你佳”,营业执照显示为美你佳便利店。

公证人员对店铺外观、内外环境等拍照留存。

双方均未能对美宜佳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美你佳便利店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美宜佳公司主张参考特许加盟费酌定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1000元、调查费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及所附照片,可以认定涉案店铺为美你佳便利店。

涉案店铺店招上使用的M字图形加正方形加“美你佳”,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其中图形部分与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似,“美你佳”与三个商标的“美宜佳”仅一字之差,整体上构成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美宜佳公司三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导致美宜佳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美你佳便利店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美宜佳公司的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较高;

2.美你佳便利店的规模不大,但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3.参考美宜佳公司的特许加盟费;

4.美宜佳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酌定美你佳便利店向美宜佳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5000元。

美你佳便利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美你佳便利店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美你佳便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美你佳便利店负担700元,并直接向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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