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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5号
案件名称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姚玉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石灰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崔保安。

原审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

法定代表人:邓云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远方工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建设机械公司)、原审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烟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10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许昌远方工贸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巩义建设机械公司起诉许昌远方工贸公司制造销售压包推包机侵害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许昌远方工贸公司登记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均在河南省许昌市,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本案,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定纷止争及后续执行。

巩义建设机械公司未作答辩。

云南烟草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巩义建设机械公司起诉许昌远方工贸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压包推包机”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郑州知识产权法庭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许昌远方工贸公司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南省,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许昌远方工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岳利浩、潘才敏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3日 涉案专利 “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 ZL20122053XXXX.1) 关 键 词 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法律问题 专利案件的专属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等纠纷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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