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11号之一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莆田市麦吉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埭里村城涵东大道**301-302div> 法定代表人:陈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凯森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麦吉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燊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