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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嘉译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1770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嘉译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嘉译服装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77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嘉译服装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凌霄社区紫薇路45号。

经营者:彭铁辉,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嘉译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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