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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区垚壹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3704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区垚壹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区垚壹点点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23704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垚壹点点奶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上屯新村****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丘永万。

上列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垚壹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内使用与原告相同的“1點點”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103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案件相关情况一、涉案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第7862330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馆、餐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

第19241271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馆、餐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止。

上述商标注册人楼更深与原告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7月6日签订一份《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将上述注册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形式授权给原告使用,同意原告以其自身名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且该维权所得权益归于原告。

许可使用期限自授权书签订之日起至楼更深不再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或注册商标被注销时为止,许可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二、被告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099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其于2019年12月16日,使用号码为“135××××****”的手机通过注册并使用“移动公证”APP应用软件内的“录像取证”功能对周边环境及现状进行录像,上述录像的视频内容实时传输存储于“移动公证”后台云端数据库中。

原告申请提取“移动公证”管理平台内的上述录像内容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月9日,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该处专用计算机从“移动公证管理平台”提取上述录像视频内容,并将上述录像视频刻录光盘一张附于公证书后。

庭审中,当庭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存储的录像视频,显示被告在其店铺门头招牌,柜台标志牌、点餐单、饮品外包装、员工服饰等处使用了“”标识。

三、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的比对意见:属于相同服务。

四、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近似。

五、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情况:原告未举证证明。

六、维权合理开支:原告主张为维权花费公证费1030元、律师费10000元,均有票据证明。

七、其他:1、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提交了案外人广州晴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翔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显示广州晴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李玉翔在广州市海珠区首层自编之二开设加盟店铺,加盟费5万元、保证金3万元。

2、被告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奶茶、小吃制售。

判决结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楼更深依法取得了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系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方,在许可使用的有效期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获得赔偿。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装潢及饮品外包装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0元。

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垚壹点点奶茶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垚壹点点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43元,由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垚壹点点奶茶店负担人民币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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