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5583号之一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伍晖林,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伍晖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5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伍晖林的存款80000元。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伍晖林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15×××37的8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