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4号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
法定代表人:施冬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区雷布斯实验器材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和镇大兴村**。
经营者:戴春红,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朱娅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区雷布斯实验器材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