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军,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鹏,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利俊宪,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
上诉人王新军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利俊宪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69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新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92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名称为“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申请号为201320659095.9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事实和理由: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锁钩运用于对比文件1。
原因在于:其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关于安全装置的完整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更没有理由将其中的一字型锁钩改为7字形,也没有理由在锁钩的短边上设计锁钩内锁磁槽。
其二,对比文件3中的锁钩结构复杂,且不能正常插入到对比文件1的锁体中,存在运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障碍。
其三,对比文件3中的锁钩不会在打开柜门时自动枢转,需要手动下压钩子,而本专利中的7字形锁钩能够在磁匙、大小锁磁的磁力作用下自动枢转。
2.本专利中的7字形锁钩与锁磁设计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通过可枢转的7字形锁钩结构设计,以及磁匙、小锁磁对大锁磁的磁力作用能够自动、巧妙地实现锁钩与锁扣之间的开合。
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锁钩结构,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锁磁结构,没有任何对比文件同时公开了7字形锁钩结构和锁磁结构,并公开了二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协同作用。
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未考虑技术方案的整体效果,简单、机械地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特征叠加在一起。
3.即使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为了实现将7字形锁钩放进锁壳的技术效果,以及在锁磁的位置关系和大小关系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仍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标准。
4.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磁力开锁,但具体内部结构揭示得并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适合的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大小锁磁开锁的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适合安装在对比文件1中的7字形锁钩,且其利用弹性自动回复上锁的方式以及力的作用位置,也均适合安装于对比文件1,亦适合使用对比文件2的大小锁磁结构。
因此现有技术中给出的启示是显而易见的。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俊宪未陈述意见。
王新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王新军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利俊宪原审陈述意见称:同意被诉决定意见,请求驳回王新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4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4日,申请号为201320659095.9,专利权人为王新军。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记载: “1.一种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包括锁体和锁扣,其特征在于:所述锁体由锁座、锁壳、锁钩、大锁磁和小锁磁组装而成,所述锁座安装在锁壳的一侧,锁座和锁壳形成一个中部安装锁钩、大锁磁和小锁磁的腔体结构,所述锁壳包括底面板和两块侧面板,两块侧面板相对设置,底面板为一块内凹的弧形面板,锁壳的顶面开口,所述锁座封盖在与锁壳的顶面相邻且相互垂直的侧面上;
所述锁壳的底面板内侧设有一个容纳小锁磁的锁壳内锁磁槽,所述锁钩为7字形,锁钩一端的外侧向上延伸形成倒钩,锁钩的另一端的外侧设有一个容纳大锁磁的锁钩内锁磁槽,锁钩的中部转折处通过锁钩转轴可旋转安装在锁壳上;
带有倒钩的锁钩一端从锁壳的顶面伸出,锁扣安装在锁壳的上方位置,锁钩上带有倒钩的一端能够旋转到倒钩与锁扣扣合的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在锁壳内的锁阀,所述锁阀安装在靠近锁钩内侧的一边,锁阀通过锁阀转轴可旋转安装在锁壳上,锁阀的顶部设有一个限位凸块,所述锁钩的内侧设有一个与锁阀顶部的限位凸块配合的限位凹槽,锁阀的末端从底面板伸出锁壳之外,底面板上开设有供锁阀伸出和摆动的弧形限位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其特征在于:锁阀受外力扳动使之位于弧形限位孔的最高位时,锁阀顶部的限位凸块卡设在锁钩内侧的限位凹槽内,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处于常开状态;
锁阀位于弧形限位孔的最低位时,锁钩内的大锁磁受锁壳内小锁磁的磁力影响被吸引导致锁钩摆动倒钩向上运动与锁扣抵接,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处于上锁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壳内侧设有定位锁阀的锁阀槽以及定位锁钩的锁钩槽。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壳上开设有用于安装锁阀转轴的锁阀孔以及用于安装锁钩转轴的锁钩孔。
6.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扣和锁体通过不干胶或者螺丝紧固安装在面板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座上设有锁座滑槽,锁壳的两块侧面板上均设有折边,两折边卡装在锁座滑槽内将锁壳安装在锁座上。
” 2018年11月14日,利俊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王新军,同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2018年11月28日,利俊宪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文件转给王新军。
王新军于2019年1月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利俊宪于2019年1月1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1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除了利俊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经提交的七份专利文献,其在口审过程中还当庭提交了五份公开出版物用于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特征是公知常识。
其中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5月28日,公开号为WO2009/065984A1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公开了一种柜子门和抽屉的儿童安全装置,其中的安全装置3:B零件拧在抽屉的内侧,形成齿状或倒钩状,与另一个零件A咬合,A零件位于家具的内侧可以咬合B零件的位置上,当抽屉关闭的时候将其勾住;
使用强力磁铁,目的是从抽屉的外部将B零件解锁,并把与A零件钩合的倒钩向下倾斜(参见证据1译文第2页第1段、倒数第2段,附图2)。
结合附图可以得出,安全装置3的A零件相当于本专利所述锁扣,B零件相当于锁体,B零件具有壳体,壳体顶面开口,锁钩从开口中伸出,壳体包括内凹的弧形底面板,两块相对的侧面板,以及装配时贴紧柜门或抽屉的背板(对应本专利的锁座),背板封盖在与壳体顶面相邻且相互垂直的侧面上,锁钩的一端外侧向上延伸形成倒钩,装配时A零件安装在B零件的上方位置,锁钩带倒钩的一端能够旋转到倒钩与A零件扣合的位置。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1月23日、公开号为US5485733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柜体的隐藏式磁锁,其磁锁组件10包括装有永磁体18的旋转闩锁构件16,闩锁构件16安装在轴20上,并在壳体22的空腔22C内旋转以从图1中的闩锁状态释放到图2中的解锁状态;
将磁性手柄38及其磁性钥匙40放置在嵌入在闭合面板12内的衔铁42上,允许闩锁16旋转到图2所示的完全缩回位置,在将磁性钥匙40从衔铁上移除时,闩锁构件16被封闭在闩锁壳体22内的复位磁体44排斥,重新建立图1所示的锁定位置(参见证据2译文第9页第12-29行,附图1、2)。
证据3: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公开号为EP1293629A2的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了一种橱柜门闩,其锁钩14包括细长的臂50,其自由端54处具有倒钩52,钩14还包括连接在其后端60上的小臂62,一对凸台64(相当于转轴)设置在钩的长臂和小臂50和62的结合处,凸台64位于止动件43中,槽38的水平部分40允许钩子如图6所示绕凸台64建立的轴线顺时针转动;
弹簧板12包括垂直和水平段80和82和向下延伸并且远离段80的前表面86的板簧84,弹簧84的下边缘88被放大并设置在水平段82的上表面89上方,垂直壁80安装在安装板20的后表面22的凹槽90中,并且板簧84延伸到垂直板30和32之间的区域,并且抵靠钩14的分叉臂62(参见证据3译文第3页末段至第4页第2段,附图1-9)。
证据5:公开日为1993年2月23日、公开号为US5188405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闩锁的锁定装置,如图4所示,锁50枢转地安装在主体2中,优选的锁50一般为U形结构,可转动端枢转地连接到主体2的相对侧壁2B,侧壁2B在其中包括一对对准孔52,以接收与U形锁50的转动端统一且在U形锁50的转动端处向内延伸的轴承54,轴承54的外径与孔52基本相同;
一对楔形摩擦接合延伸件56连接到每个轴承54上并从轴承54向内延伸,楔形延伸件56的基座具有相同的结构,并于轴承54的外部大部分在同一平面内,如图3、4所示,闩锁构件4与主体2A的壁向内间隔,使得当处于锁定位置时,楔形延伸件56的摩擦接合部分57与闩锁构件4摩擦接合,如图1、2所示,当锁50枢转至解锁位置时,锁50的摩擦接合部分枢转远离与闩锁构件4的接合(参见证据5译文第3页第2段,附图1-4)。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563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7公开了一种磁锁,在锁体2上还设装有锁舌保险扣4,当锁舌1处于开启状态时,只要将锁舌保险扣4向前转动到位就能锁定锁舌1,保证锁舌1处于开启状态;
将锁舌保险扣4向后转动就能松开锁舌1,锁舌1复位,处于锁闭状态(参见证据7说明书末段,附图1-10)。
2019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并于同年3月15日发文。
被诉决定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证据1、2、3、5、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锁体由锁座、锁壳、锁钩、大锁磁和小锁磁组装而成,所述锁座安装在锁壳的一侧,锁座和锁壳形成一个中部安装锁钩、大锁磁和小锁磁的腔体结构;
所述锁壳的底面板内侧设有一个容纳小锁磁的锁壳内锁磁槽;
锁钩为7字形,锁钩的另一端的外侧设有一个容纳大锁磁的锁钩内锁磁槽,锁钩的中部转折处通过锁钩转轴可旋转安装在锁壳上。
基于前述区别特征,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实现磁力开锁和锁定的锁体内部结构的具体方式。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磁力开锁并设有带倒钩的锁钩,但没有公开内部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其他类似功能的锁具寻找适用的结构。
在此情况下,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闩锁构件(相当于锁钩)上设置永磁体(相当于大锁磁),并在壳体内设置复位磁体(相当于小锁磁)以实现磁力开锁和复位锁定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则给出了锁钩可以设置为7字形并在中部转折处通过转轴可旋转安装在锁壳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锁钩上设置大锁磁,在锁壳内设置小锁磁,并且采用对比文件3的锁钩形式;
进而,由于对比文件3通过弹簧84的下边缘88作用于锁钩的分叉臂62(即7字形锁钩位于锁壳内的一端)实现锁钩的回弹复位,在采用磁力回弹复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大小锁磁之间产生的用于锁钩复位的力作用于该分叉臂62上,从而容易想到在该分叉臂上设置容纳大锁磁的锁钩内锁磁槽,在壳体适当位置处设置容纳小锁磁的锁壳内锁磁槽,具体将其设置在底面板内侧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为了便于安装锁钩以及大小锁磁,将对比文件1中的背板设置成分体结构并作为锁座安装在锁壳的一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亦使得锁座和锁壳形成一个中部安装锁钩、大锁磁和小锁磁的腔体结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锁阀的结构以及安装方式,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锁50(对应于锁阀)是从锁壳外部通过伸入锁壳内的楔形延伸件56与锁壳内的闩锁构件4(对应于锁钩)摩擦接合来将锁定装置锁定在锁钩脱离位置,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则是将锁阀安装在靠近锁钩内侧的一边,在7字形锁钩的内侧设置限位凹槽,并通过锁阀顶部的限位凸块与该限位凹槽配合实现锁钩位置的锁定,二者采取的技术手段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所述采用限位凸块和限位凹槽的锁阀结构,也没有对比文件表明该结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7仅公开了锁体2具有保险扣4,说明书中并未对该保险扣的具体结构进行说明,附图中也无法清晰辨认其结构,利俊宪主张其结构与对比文件5相同,使用对比文件7评述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理由与使用对比文件5也相同,在此情况下,即使认为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5公开了相同的内容,根据前述意见,对比文件7也未公开相应的锁阀结构;
最后,证据9-12均涉及用于机床夹具的偏心夹紧机构或凸轮夹紧机构,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所述锁阀结构,并且也无法应用于本专利或对比文件1所述磁力锁,因此证据9-12无法证明该锁阀结构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5、7、证据9-12也并未公开“锁阀的末端从底面板伸出锁壳之外,底面板上开设有供锁阀伸出和摆动的弧形限位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利俊宪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3-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利俊宪主张其不具备创造性是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故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利俊宪关于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并进一步限定了锁扣和锁体通过不干胶或者螺丝紧固安装在面板上。
然而,通过不干胶或者螺丝固定安装零部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也有关于使用螺钉或胶带的相关记载,将其用于安全装置3并无技术障碍。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并对锁座与锁壳的安装方式进一步限定。
如前所述,为了便于安装锁钩以及大小锁磁,将锁座与锁壳分体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具体采用折边与滑槽的装配方式仅是常规技术手段,基于对比文件1中的锁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锁座上设置滑槽、在锁壳两块侧面板上设置折边,从而将锁壳卡装在锁座上。
因此,权利要求6、7的附加特征本身并不能给引用的权利要求带来创造性贡献,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5以及权利要求6、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5之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王新军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比文件1附图已明确示出锁壳包括底面板且底面板为内凹弧形面板,王新军认为对比文件1不能直观显示底面板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磁力开锁并设有带倒钩的锁钩,但未公开内部结构,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其他类似功能的锁具寻找适用的结构。
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闩锁构件16(相当于锁钩)上设置永磁体18(相当于大锁磁),并在壳体内设置复位磁体44(相当于小锁磁)以实现磁力开锁和复位锁定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给出了锁钩可以设置为7字形并在中部转折处通过转轴可旋转安装在锁壳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锁钩上设置大锁磁,在锁壳内设置小锁磁,并且采用对比文件3的锁钩形式。
对比文件3通过弹簧84的下边缘88作用于锁钩的分叉臂62实现锁钩的回弹复位,在采用磁力回弹复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大小锁磁之间产生的用于锁钩复位的力作用于该分叉臂62上,从而容易想到在该分叉臂上设置容纳大锁磁的锁钩内锁磁槽,在壳体适当位置处设置容纳小锁磁的锁壳内锁磁槽,具体将其设置在底面板内侧也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为了便于安装锁钩以及大小锁磁,将对比文件1中的背板设置成分体结构并作为锁座安装在锁壳的一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亦使得锁座和锁壳形成一个中部安装锁钩、大锁磁和小锁磁的腔体结构。
将对比文件1、2、3公开的内容相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明确的技术指引,将三者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并进一步限定了锁扣和锁体通过不干胶或者螺丝紧固安装在面板上。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也有关于使用螺钉或胶带的相关记载,将其用于安全装置3并无技术障碍。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并对锁座与锁壳的安装方式进一步限定。
为了便于安装锁钩以及大小锁磁,将锁座与锁壳分体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具体采用折边与滑槽的装配方式仅是常规技术手段,基于对比文件1中的锁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锁座上设置滑槽、在锁壳两块侧面板上设置折边,从而将锁壳卡装在锁座上。
因此,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新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新军负担。
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安装隐蔽、使用安全、方便的隐形磁力锁,能够实现防止幼儿擅自开启家中橱柜、抽屉的技术效果,从而避免其因接触到橱柜、抽屉内的药品、刀具等危险物品而受到伤害。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柜子门和抽屉的儿童安全装置,其中的安装装置3也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样运用磁力来驱动带倒钩的部件,从而实现带倒钩部件在锁止与解锁状态之间切换,进一步实现柜门或抽屉能从外部被打开或闭合的技术效果。
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运用磁力驱动带倒钩部件运动的具体部件、结构和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上述技术效果需要从其他对比文件中寻找技术启示。
王新军关于对比文件1是一个关于安装装置的完整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动机对其进行改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柜体的隐形式磁锁,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详细公开了该磁锁中包括壳体、锁板、磁性手柄、多个磁体等部件、各部件的具体安装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配合作用关系。
同时,多个磁体根据各自功能组成了闩锁结构、复位结构等;
实现闩锁状态与复位状态切换时,既用到了同极磁体之间相斥的技术手段,也用到了异极磁体之间相吸的技术手段,即公开了王新军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主张的双锁磁结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对比文件1来解决锁钩与锁扣在磁力作用下自动开合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对比文件1虽然记载了安全装置3中有一个部件的名称为倒钩,但没有公开该倒钩的具体形状、结构、设置位置,以及与其他锁止配件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7字形锁钩属于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个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及附图明确公开了相应闩锁构件的形状为钩,即7字形,还公开了包括该钩的闭锁装置能够受支架中轨道的引导而围绕枢轴运动,实现从楔形配合构件中被释放或返回楔形配合构件呈锁止状态的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3公开的也是一种防止幼儿进入抽屉和柜子的闩锁,仅从其专利文件记载的实施例和附图标注的部件编号来看,确实结构较为复杂,但其中的钩状闩锁构件,即7字形锁钩结构、位置、与配合构件的对应关系清楚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相结合的启示。
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并非使用磁力来驱动7字形锁钩,而是使用人力下压的方式使其解锁,再通过弹簧作用使其复位,所以在7字形锁钩与其配合构件锁止时没有强调锁钩能够自动对应插入配合构件的问题。
但是,当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7字形锁钩引入利用磁力驱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通过磁力作用达到锁钩与锁扣自动开合的技术效果,对二者因相互之间配合关系而需要在大小、位置上所作的调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
因此,王新军关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存在结合障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虽然并没有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对比文件1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结合只是体现为用磁力代替了人的手动压力、用7字形锁钩来实现与锁扣的更好扣合。
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关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这些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王新军关于被诉决定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特征简单叠加、需要用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并进一步限定了锁扣与锁体与面板的连接方式为通过不干胶或者螺丝紧固安装。
这种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也有关于用胶带完成元件与家具结合、通过螺钉将元件固定在柜子钻孔上的记载。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锁座与锁壳的安装方式。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锁座与锁壳的分体安装来实现安装锁钩及大小锁磁的便利性,且折边与滑槽的装配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再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锁体形状,将滑槽设置在锁座上、折边设置于锁壳的两块侧面板上,从而实现锁壳与锁座的卡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王新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新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佘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550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陈瑞子、佘朝阳 法官助理 刘白宇 书记员 兴源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 9 日 涉案专利 ZL201320659095.9号、“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结合的技术启示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利俊宪。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王新军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如何判断多篇对比文件能否给出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裁判观点 同一个技术领域的多篇对比文件,若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从不同方面公开了多个技术特征,则在已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多遍对比文件不存在技术启示的结合障碍。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