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4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龙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丽都山庄西门南200米海杰快餐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宏,总经理。
被告: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盛隆街。
经营者:田海涛,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烟台龙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