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08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刚荣副食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双江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60MY4B6Y。
经营者:李毓利,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潼南区刚荣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