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7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平家骏,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辛晨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侯儿村******用代码:92330782MA2E5TYX6Y。
经营者:吴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辛晨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