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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8302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602民初830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

住。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鸿泰居家装饰材料市场五金区****/div>经营者:刘敏,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与被告的经营者刘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等系列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等相关领域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店里销售的“欧派”晾衣架是推销员上门送的货。

推销员称是促销,价格便宜,而且是品牌货,被告并不知道该晾衣架是否构成侵权。

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一)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8)莱凤城证民字第7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欧派”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第4378572号、第1128213号、第1137512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证明原告的“欧派”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品牌历史悠久。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

证明2009年4月24日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获得荣誉。

具体如下:(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3)、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在2012年度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欧派”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公司质量被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的欧派品牌战略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最具价值十强品牌”;

(8)、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

具体如下:(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自2016年月至2018年12月,证明原告的“OPPEIN”、“欧派”在餐具柜、家具、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知名度;

(2)、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证明“欧派”当选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3)、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证明“欧派”的品牌价值。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8、(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13号(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1至7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不清楚;

对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销售的“欧派”晾衣架是推销员上门送货,被告也是受害者。

(二)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依法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取得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笼屉、厨房用切菜板、家用篮、桌用刀架、饭盒、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烹饪锅、非电气炊具、日用玻璃器皿、洗衣用晾衣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等,该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9年4月7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

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厨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厨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原告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OPPEIN欧派”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5月12日,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出具《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其中载明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2016年5月12日,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出具《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其中载明欧派品牌价值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9年3月3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8号鸿泰居家装饰材料市场五金区D区6号的“众邦五金”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销货清单》一张及印有“众邦五金”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四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九张,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票据、名片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9年3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13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可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了“OPPEIN”字样,与原告的第13994050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产品、相同商标,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衣架旋转轴上标注了“欧派”字样,与原告第1128213号商标构成近似商品、相同商标。

另查,被告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于2015年5月28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五金批发零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标注“OPPEIN”字样,与原告享有的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上完全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

外包装盒还标注“欧派”字样,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相同;

涉案侵权产品晾衣架与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容易导致混淆。

故被控产品侵犯原告第13994050号“0PPEIN”及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鉴于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994050号“0PPEIN”及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晾衣架;

二、限被告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元,由被告芝罘区众邦五金商行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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