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791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敏,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众想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div>法定代表人:刘文。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想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众想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