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20号 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第**至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93198545L。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金丰装饰装璜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5L186324128。
经营者:郭瑞国。
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金丰装饰装璜材料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