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843号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
法定代表人:赵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彩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张选生。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彩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2020年12月29日,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