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42号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侠客行科技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圣都**楼底商。
经营者:张涛。
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侠客行科技咨询服务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元,由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