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325号 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A。
法定代表人:牟嘉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济市禾丰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
法定代表人:杨田恩。
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济市禾丰源肥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