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684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晓媛,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烟台市蓬莱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烟台市蓬莱区,现住烟台市蓬莱区。
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取保候审。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晓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期间本案曾延期审理。
蓬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邢晓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邢晓媛未经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许可,以每个1.5元至1.6元的价格,从天津吉旺工贸有限公司购进印有“Penfolds”字样的酒塞43685个,并受刘某的委托,转而委托烟台华夏龙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使用前述酒塞及刘某提供的酒汁、酒瓶等物料,为刘某灌装生产葡萄酒26500瓶。
收取刘某酒塞及灌装费用95400元,获利318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邢晓媛将剩余的16932个印有“Penfolds”字样的酒塞以每个2.6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晓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销售统计表、2018-2019年发货明细、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交易账本,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晓媛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晓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晓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邢晓媛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晓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