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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终8258号
案件名称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驻地万隆超市东邻。

经营者:贾庆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以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平邑县鲁诚家电经营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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