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32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痘姆乡喜湘逢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痘姆乡孙塝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4MA2U4F2972。
经营者:杨和花。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市痘姆乡喜湘逢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