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32号 原告:冯永建,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傲娇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戴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冯永建与被告义乌市傲娇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永建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义乌市傲娇箱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冯永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永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永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永建负担。
原告冯永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