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39号 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安徽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2983。
法定代表人:雍凤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鑫荥事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中泰科技园**A27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41437G。
法定代表人:朱长松,职务不详。
被告:慈溪市美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9955Q。
法定代表人:孙孟忠,职务不详。
被告:慈溪市爱月电器厂,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HY400G。
经营者:阮爱月,女,1942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方志明,男,198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鑫荥事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美乐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爱月电器厂、方志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