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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圣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5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圣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圣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初10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圣明,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圣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马龙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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