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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辽中区万来粮谷加工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7969号
案件名称盘锦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辽中区万来粮谷加工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盘锦市大米协会;沈阳市辽中区万来粮谷加工厂;北京杏元龙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7969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曲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杏元龙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公路朱辛庄村东南大盛魁北农农产品市场内一厅E10号。

法定代表人:吉曙坤,经理。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万来粮谷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

投资人:罗树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蕊,北京有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男,沈阳市辽中区万来粮谷加工厂员工。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杏元龙广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万来粮谷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杏元龙广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万来粮谷加工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7元,由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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