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12561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小映,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道好,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锋,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小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